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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溫沖擊試驗:低于10攝氏度的沖擊試驗為低溫沖擊試驗。
低溫沖擊試驗中,試樣應在規定溫度下保持足夠時間,以使試樣整體達到規定的均勻溫度。如果使用液體介質時,保溫時間應不少于5min;使用氣體介質時,保溫時間不少于20min。同時,用于移取試樣所用的夾具也應放于相同溫度的冷卻介質中,確保與介質溫度基本相同。
對于低溫沖擊試驗,從冷卻裝置中移出的試樣溫度會回升,從而偏離實際規定的低溫溫度。如果試樣從液體介質中移出至打擊的時間在2s之內,從氣體介質裝置移出至打擊的時間應在1s之內,試樣溫度的回升可以忽略。這種操作方法稱為"直沖法",一般帶有自動送樣裝置的沖擊試驗機可以滿足上述要求,它的試樣從冷卻裝置中提前移動,以保證與擺錘下落打擊時間同步。
如果沒有條件滿足上述時間要求,為了盡量減少偏離的溫度,可將試樣冷卻至低于規定的溫度以補償打斷瞬間的溫度損失,這種操作方法稱為“過冷法” 。采用“過冷法”,也必須在3~5s內打斷試樣,如果試樣從冷卻介質中取出后5s內擺錘末放下,則停止試驗,將試樣重新放回到冷卻介質中保溫。